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笔者对该问题曾经进行过专题研究。【注释】[1]这一规定看似行政判决中的一个很小的技术处理,但它触及我国行政诉讼的重大原则问题,即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进行合理性审查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在总则部分确立了行政合法性审查原则,而没有认可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
也就是说,人们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才会碰到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问题。这些理念对于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如何处理行政行为显失公正制度有指导意义。上列四个方面是我们对行政行为显失公正所包含的法理价值的分析,通过这个分析,我们认为行政行为显失公正既存在深厚的法理基础,同时还可以作进一步的法律理念上的推演。虽然,如租税之征收,征兵之编入,适用法规,亦无自由酌量之余地。正当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笔者认为下列理念则对于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如何处理行政行为显失公正制度有指导意义。为达国家目的之作用,于法规范围内,有自由裁量之余地。在此,笔者拟主要从执法保障的角度,对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
[5]皮纯协、王毅:论依法行政若干问题及其对策,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2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在部分执法领域存在着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由于我国政府对编制限制较严,执法机关的人员编制并不能随意增加。由于我国很多执法人员并未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增强执法人员法治理念的培训显得尤为必要,对于减少暴力执法、权力滥用、程序违法等大有裨益。缺乏法治理念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必然容易导致暴力执法、权力滥用及程序违法等诸多问题的出现。
(一)加强行政执法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缺乏必要的执法人员,必然造成行政执法主体拖延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四)执法手段与职责的不匹配权利义务一致,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及原则。
行政执法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一种规范化、正当化的法律活动,就其本身来说不应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一)执法力量不足法律的执行离不开合适的执法主体和一定数量的执法人员。[3]但是,在我国当前的行政执法中,追求经济利益的情况极为普遍。如果行政执法机关以实施法律之名而行实现其他目的之实,则构成行政执法权的滥用。
暴力执法的频繁发生,影响极坏:一是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利,不仅与我国依法行政的目标背道而驰,而且也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相悖。此外,还应以有效措施提升执法人员素质:首先,应采取考核、奖励、工资保险福利和职务升降等各项制度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使其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同时也可提升执法岗位在录用环节的吸引力。要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还应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退休、交流、辞职、辞退等制度,促进行政执法队伍的新陈代谢,并应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能力结构等,以保证行政执法的正常进行。[10]李英华:《钓鱼式执法刺痛公权力神经》,载2009年11月24日《检察日报》第5版。
行政职责不能放弃或者拖延,行政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否则就构成违法,即行政不作为违法。执法经费不足,是我国众多执法机关均面临的问题,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执法机关更是如此。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执法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是将行政执法依据适用于具体事件的复杂过程,行政执法依据是一般性的、抽象的,而具体事件则是纷繁复杂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能够准确地理解法律,并能够根据具体事件准确地选用有关的行政执法依据。要完成执法任务,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
当前尤其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方面的培训。执法是实施法律的活动,法治理念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是不可或缺的。我国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行政执法缺乏保障而致使行政执法主体的能力欠缺。但在执法经费短缺而执法机关又需要完成执法任务的两难处境面前,很多执法机关被迫采取以罚养执法,即将由执法所获得的收益用作执法经费。因而,要解决我国当前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就应该从加强行政执法的保障、提升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能力入手。此外,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需要经常外出执法,相对较为辛苦,因而与其他类型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相比,行政执法工作的吸引力相对较小。
因而,权责统一是行政权力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依法行政之最为有效的检测指标是行政执法的质量,因为行政执法处在法律规则与行政管理事态的结合点上,处在行政机构体系与公众的结合点上,处在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结合点上。
这种作法被称为自费执法。但是,北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编制极少,基本不具备执法能力,这决定了《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必然难以有效执行。
在很多官员的观念中,依然认为执法工作较为简单,因而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不高,导致很多素质不高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缺乏经费保障,行政执法主体必然被逼自谋出路,以逐利性执法来获取执法经费。
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行政执法虽然在近年来已经逐渐步入了法治轨道,在规范执法方面有了许多进步。当然,这些调整都应建立在对执法任务及经费使用合理性的准确评估之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是导致暴力执法、权力滥用及程序违法等问题的重要原因。[9]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页。
其次,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更新机制。因此,必须加强行政执法的权力保障,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享有行政执法所必要的权力,能够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
此外,除了加强执法机关的人员保障和经费保障外,还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财产权益的保障,使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行政执法工作中。二是规定了执法机关的职责,但并未赋予其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其他权力,如使用必要的执法手段的权力,即执法手段与职责的不匹配。
从理论上说,行政作为执行和管理,其执行主要应该是执行法律,其管理主要应该是依法实施法律。(五)放弃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三)必要的权力保障给予执法主体必要的权力保障,并非是要强化行政权,而是要给予必要权力使之具有完成执法任务的能力。这也迫使部分执法机关去通过执法而获得经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导致我国行政执法人员总体素质不高的原因之一是录用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执法为民,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必然要求,但暴力执法无疑会让公众对执法的目的产生怀疑,对执法产生抵触情绪,进而导致公众与国家机关之间的隔阂加深,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谐社会的建设产生不良影响。
由于我国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以及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不同地区的财政收入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行政机关而言,其权力与责任也应是一致的,也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在公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但在我国,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目的的情况却普遍存在,特别是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尤为严重。因此很多执法机关出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超出固定的人员编制而自己招收协管员,但这些协管员的工资、装备等只能由执法机关自己解决。